“營改增”新政為船東減負
2014-01-15 16:48:34 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去年12月1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文),提及:“經國務院批準,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營改增“)試點。結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中反映的問題,我們對‘營改增’試點政策進行了修改完善。”相關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中資船東減輕租船稅負
財稅【2013】106號文附件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3條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而財稅【2013】37號文的規定則為:“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濕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運輸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
兩者的最大變化處在:
程租服務,若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財稅【2013】37號文的“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調整為“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
期租、濕租服務,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時按服務對象進行劃分。服務對象為境內單位或個人,仍“由承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與財稅【2013】37號文一致;服務對象為境外單位或個人,改為“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零稅率”。
目前中國大型航運企業多從事綜合性的航運服務,包括租船業務。一些航運企業在購買船舶后,一部分用于自身的運輸業務,一部分可能出租給其他船東經營。在大宗貨物運輸,比如干散貨運輸和油輪運輸中,租船業務為主要運營方式,一般包括程租和期租兩種方式。中海集團總會計師蘇敏在去年11月底的“上海航運交易論壇”上表示,由于財稅【2013】37號文取消了出租方“程租、期租”國際業務的“免抵退”政策,致使航運企業稅負增加,以中海集團為例,每年由此增加稅負約1億元。
修改完善后的財稅【2013】106號文充分考慮到了出租方的權益,規定從事期租、濕租國際業務時,出租方均可按規定申請零稅率,從而大大降低了航運企業由此增加的稅負。
外資船東適用零稅率
財稅【2013】10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1條免征增值稅項目中有“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具體規定如下: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委托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適用本規定。
該項規定被認為取消了國際班輪公司之前適用的6%的增值稅率。